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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1月3日19 时24分许,金某(男,31岁)及其女友谢某某(女,24岁)在浙江省余杭区仓前街道某小区遛狗时未拴绳。徐某(女,34岁)领着两个孩子散步,大孩子自己行走,小的由徐某手里抱着。金某的狗发现徐某大孩子后开始追逐,徐某孩子被吓得惊慌失色,徐某阻止狗追逐时踢了狗一脚,行为引起谢某某不满,其男友金某不顾徐某抱着孩子,强行按倒徐某并骑在她身上殴打,导致徐某指骨骨折。狗主人暴行引起网络哗然,广大人民群众对金某行为表示强烈谴责。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金某,暂时无新消息。
金某与谢某某遛狗时不拴狗,狗追逐儿童时放任不制止,属于严重违法行为。儿童家长发现狗惊吓孩子后阻止狗扰民,行为合情合理更合法。一旦儿童被狗咬了,他随时可能感染狂犬***,治疗不及时或者狂犬病疫苗失效,狂犬***发作。狂犬病是一种急性传染病,主要通过动物咬人时唾液中的狂犬***侵入人体而致感染,潜伏期一般在三个月内。狂犬***具有嗜神经性,破坏人体的神经系统,最终因呼吸肌麻痹、延髓性麻痹而死亡。人类对此普遍易感,狂犬病一旦发病,进展速度极快,多数在七天内死亡。目前医学上还没有狂犬病发病后还能存活的报道,病死率几乎百分之百。
金某认为狗没有咬徐某儿子,狗是他的子女,自己爱护狗比孝敬父母还尽心,徐某踢狗侵犯他作为狗父亲的尊严。金某在居民小区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被害人受伤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金某寻衅滋事行为不仅造成徐某受伤,而且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。类似案件,被告人无从轻处罚情节的,***一般判处一年以上***。如果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,***可以从轻处罚,一般判处6个月以上徒刑,可以适用缓刑。如果刑事拘留37天届满,余杭检察院不批准逮捕,金某有可能被附条件不***,双方案件和谐了。
我认为养狗人应当遵守养犬管理规定,把公共安全放在第一位,个人喜好相对他人生命健康微不足道。如果狗活动扰民的,狗主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被骚扰的群众道歉,群众制止狗扰民的,狗主人应保持克制,自己管理犬只不善有过错。狗主人不主动反省自己过错,强词夺理,甚至大打出手,结局会是两败俱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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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平的讲,如果排除幕后操作的可能,那先刑拘,再过审,确实需要一段时间,可能还要等几天。
当然,如果有背后的事,那么这几天可以让***者家人做通被害者工作,尽量达成和解,那就可以少或者免除刑事责任。
现在看不清情况,大家拭目以待吧,希望恶人入狱,恶犬入锅
呵呵呵,养狗的人没素质,不去管人去管狗、去抓狗杀狗,有用么?把这只狗抓了没素质的人回头再去养一只,出了事反正狗背锅;而且很多所谓的流浪狗也都是人为造成的:一开始喜欢就养,不喜欢就丢给爸妈或者扔掉;搬家扔掉;家里母狗生了很多挑两只好看的,其他没人要就扔掉;工地项目开始了搞只狗来看门、看仓库,工程结束了撤走了,就把狗丢在那边不管死活了,利用完就算…自己不要作孽好吗?!
该绝育绝育,该牵绳牵绳,一旦养了就要不离不弃,文明养狗和从源头解决问题,必须同步进行,而不是什么出事了就禁禁禁。 “抓进去”、“罚款”这些惩罚性措施,只能短暂性地制止不文明无素质的人和行为,但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民文明素质。不从源头进行教育、杜绝,到出了事再想方设法地加(tí)强(gāo)管(fá)理(kuǎn)力(jīn)度(é),隔靴搔痒而已堵不住的。换个角度,如果今天指出“因为目前我国国民素质太低,还不足以在家中养宠物狗,所以颁布禁狗令”我不会反对;而如今出台的禁狗令是基于几个个体***逐渐发酵,到现在提到养狗就能说出一二三四五六七个狗的坏处,矛头直指狗子,闭口不谈人的问题,而最终的受害的也是狗子,未免有点治标不治本。照此以往,将来我们的后代只能在画册上认识狗,只能去动物园看狗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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